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补缴的通知
各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40号)的要求,人社局已在8月份启动了清算补缴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算补缴对象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在编人员(含期间在编转退休人员或离职人员)
二、 清缴所属时段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
三、 清算补缴的险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四、 清算补缴流程
(一)补缴数据生成:人社部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前期确认的数据采集信息及缴费清算信息,生成符合此次补缴的人员清册以及补缴明细。
(二)补缴数据导出:各机关事业单位于2016年9月27日起登录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于“养老保险管理”—“养老保险补缴清册”中导出《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清册(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
(三)申报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清册(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加盖单位公章后,填写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申报表金额应与补缴表和人社局传送的电子数据一致,并加盖公章),向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五、 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尽快完成本次申报、补缴工作。涉及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间调动、重新录用的人员,由缴费清算时所在的单位办理此次申报补缴工作。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本次补缴的总金额如超过此前市财政拨付的金额,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小组盖章确认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清册(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至市财政局申请补差额。
(三)本次补缴工作中,如有部分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月数有误的,待下一步再进行单独补缴,补缴办法另行通知。
(四)原已按178号文参加养老保险的的人员,其已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人社部门清算完成后,将由财政统一退还给单位,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