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2016.8.1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甘肃省拟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甘肃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甘肃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四、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省国税局与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商定后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