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6〕199号 2016-04-30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户籍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至期满之日止,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
2.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有效期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重复税务登记处理
前期集中确认的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着大量重复登记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将对后期网上申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对此,各地应在5月20日前按以下原则完成清理:
(一)试点纳税人跨区经营未在经营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保留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经营地税务登记信息,监督其重新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辖区内试点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复的,应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属重复的予以注销,需对纳税人识别号顺序码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唯一性。
三、非正常户及失踪户处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地税部门移交的非正常户,应在5月20日前,商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一次联合公告,纳入国税非正常户管理。
(二)地税移交的正常状态试点纳税人,5月份既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也未到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的,经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查找均无法查找到的,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联合开展非正常户认定并予以公告,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认定的非正常户,在4月30日前存在欠缴税款、未缴销发票情形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
附件:金税三期系统中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对应多条有效登记信息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