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四字[1994]第038号 1994.9.6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则上查帐征收;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帐证不全或无帐证的、规模较小,难以控管的,在调查测算后,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随营业额征收。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