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6号 2016-7-12
财税法[2016]103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现就我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问题明确如下:
经调研测算,确定我省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2.15,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资源税换算比为1.10,硫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50。
今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矿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市场行情等变化对换算比、折算率适时进行调整。
如遇到其他资源品目需使用换算比、折算率,各地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