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温州市区各有关纳税人:
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5年度(税款所属期,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减免优惠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申请的条件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规定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即自有土地面积3亩以上(含)的下列企业:
(1)2014年度优秀类工业企业(由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非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优惠。
(2)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重点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2015年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及其部门认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在达到上述亩均税费条件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以内、85%以内、100%以内优惠。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予享受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
3.“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幅度
(1)纳入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
(2)按照政府拆迁规定已腾空房屋土地,但土地证尚未收回的单位。
(3)虽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不能进场施工。
(4)承担政府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科技园。
(5)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小微创业园。
(6)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的单位。
“承担政府任务”应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除上述情形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房产税减免额不得超过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
2.“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幅度
(1)纳入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
(2)按照政府拆迁规定已腾空房屋土地,但土地证尚未收回的单位。
(3)虽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不能进场施工。
(4)承担政府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科技园。
(5)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小微创业园。
(6)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的单位。
“承担政府任务”应税房产免征房产税。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