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5-1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本期申报抵扣(减)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上述1-11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以上第1-4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要求填报。
(三)纳税人必报资料报送要求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采集,并制作数据电文,可选择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上门申报的,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小规模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他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期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季)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内容同上述第2点)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4、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后,所有必报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四)申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