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一)属于地税局独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④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⑦《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信息进行修改、确认,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或申请办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二)201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试点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2015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全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2015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报送资料
1.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份
——税务登记证件
2.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
——税务登记证件
三、发票申领
(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1.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使用在国税机关领取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过渡期内,会发放部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要符合国税机关管理规定要求。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其中:路桥船渡发票、医疗发票、定额有奖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暂使用至2016年8�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有效使用期限后的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要办理完成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手续到发票原领取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完成。
5.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除税务总局规定外,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发票核定
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值税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同时提交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②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2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领取、发行,增值税发票领用
①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主管国税机关制发并提前送达)1份
——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专用章
——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②办理流程
第一环节:审核签到。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携带资料。
第二环节:设备领取。纳税人凭《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支付的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款和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三环节:设备发行。国税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第四环节:发票领取。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办理发票领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办税指南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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