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189号 2016-3-22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改革成果。为继续深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省国税局已与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或编办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编办和工商等登记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改革衔接、宣传培训和后续监管等工作。尤其是各地要主动联系登记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存量纳税人换发新证照的工作计划,以便合理安排换照工作,减轻基层工作压力和负担。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