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3-09
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依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在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交易的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可依法委托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缴交增值税税款后方可凭已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依法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自行缴纳申报增值税后凭缴税凭证到代征单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前携已缴税的材料(《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预缴税款模块维护,申报时当期应缴增值税可以扣减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交易市场代征的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预缴模块维护后,申请退还多缴部分税款或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