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草拟了《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6日前发送邮件至yjzj@hebtax.gov.cn。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
2016年3月8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2015年度内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居民企业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资料准备阶段
居民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确认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报送资料等要求及时办理完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居民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提供76号公告规定的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居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跨地区(含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对于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