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
税总办发[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的规定,为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以下操作指引:
一、从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正式受理住房交易环节税费申报。
三、对2月25日至即日已按原政策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6号文规定契税税收优惠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四、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