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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5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2-08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主管机构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向社会公开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办法》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是确定了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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