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2-08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主管机构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向社会公开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办法》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是确定了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