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函
穗地税函〔2013〕265号 2013.12.26
广州市公安局: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缴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70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对车辆车船税纳(免)税证明式样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车辆完税凭证(证明)
(一)完税凭证(证明)种类
1.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根据其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取得完税凭证(证明)有所不同,种类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告知书”,附件1);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
2.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根据其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证明),种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附件3);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附件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5);
(4)保险单;
(5)好易自助终端打印出的纳税凭单(附件6)。
(二)完税凭证记载事项
1.单位纳税人
我局以车辆为对象逐辆出具保密信息告知书,保密信息告知书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2.个人纳税人
个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好易自助终端纳税凭单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税款所属期、缴纳税款金额。
3.保险单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代收车船税”一栏中记载车辆当年度纳税金额和以往年度纳税金额。
二、关于减免税证明
(一)减免税证明的出具
我局对减免税车辆逐辆按年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减免税证明”,附件7)。减免税证明中记载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未登记上牌车辆除外)、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减免税情况。
(二)特殊情况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和警用车辆免征车船税,不需要办理免税手续也无免税证明。
2.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没有完税凭证也无免税证明。
三、车辆信息错误的更正
对于在登记上牌或年审时发现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中纳税人名称、车牌号码、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码等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录入错误的情况,出具《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附件8),用于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因完税凭证(证明)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证明)的,我局出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注明纳税人的完税情况。
(二)完税凭证(证明)和减免税证明中记载税款所属期,在车辆登记和年审查验时请以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和减免税证明为准。
(三)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代收代缴单位车辆以及私人车辆车船税,可代收代缴在广州购买交强险的异地车辆车船税,异地保险机构可代收代缴在当地购买交强险的广州车辆车船税。
专此函达。
附件: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6. 好易自助终端打印出的纳税凭单
7.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8. 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
(联系人:郭峰,联系电话:8363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