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0.29
贝云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贝云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7年3月17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2014年度发布的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或废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三条。
二、[条款废止]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作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废止第七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三条?
该公告第三条明确了CA数字证书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由于CA数字证书不属于税务部门收费项目,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费是由纳税人本着自愿原则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向服务单位缴费的,且这两项费用不属于必需购买设备及服务,因此予以废止。
二、为什么要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相关条款?
一是为减少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送资料,修改该公告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是该公告第六条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特别注明了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代开发票金额。为避免歧义,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执行。
三是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对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该公告第七条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