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2012〕50号 2012.2.28
(穗科创字[2015]292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是指企业按规定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也可以先取得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再按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一)办理程序
1.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通过广州科信网(http://www.gzsi.gov.cn)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填报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求与上报科技统计数据一致。市科技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鉴定,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在每年5月10日前发出鉴定意见书。
2.备案登记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应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鉴定及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1、项目鉴定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目标、方法、计划进度,将扫描件上传);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将扫描件上传);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将扫描件上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将扫描件上传)。
2、备案登记材料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上述资料涉及的资料格式可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
三、情况反馈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15日前,向市税务部门通报企业项目鉴定申报情况和项目鉴定意见书发出情况。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