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11.23
贝云提示——依据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确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除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和别墅项目外,其他开发产品按20%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