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1-23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第六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稽查局和税务所。
第七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划定为A、B、C三个裁量档次。其中“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档,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税务登记部分
第八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