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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发[201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3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5〕15号               2015-05-1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

  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稳妥推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培育兴办一批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有潜力、信誉度高、服务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推动建立更多类似“龙江公益组织联盟”的联合性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慈善行业组织,使慈善组织在宣传发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健全慈善组织体系。加快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步伐,力争到2020年,构建起以省、市、县三级慈善会为主体,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全方位慈善服务网络,慈善工作站覆盖90%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并配备专、兼职慈善工作人员。创新慈善超市建设工作,结合“邮善促民生”活动,在城乡社区选择优质的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不断提高慈善超市覆盖率,尝试推广慈善超市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功能,借鉴慈善超市加盟店的管理模式,适当加大超市自主经营权,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将慈善超市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运行规范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

  (二)拓展慈善资源募集渠道。

   大力发展社会捐助体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慈善一日捐”活动,提高社会参与率。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多种形式慈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建设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助孤、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拓展慈善产业发展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为慈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扩大服务受益面。

  创新慈善捐赠形式载体。加快开发建设电子募捐平台,依法运用手机、网络在线支付方式,为群众捐赠提供便利。积极盘活各慈善组织存量捐赠资金,在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探索商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为捐赠资金增殖增量。不断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无偿支持和费用优惠。

  加快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改善志愿服务管理,创新志愿服务记录手段,充分发挥“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强化其在志愿服务注册、活动发布、时间记录、嘉许、测评、回馈等方面的功能,构建起具有我省特色、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提倡志愿服务,鼓励支持更多的职工、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在精神嘉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志愿者就学、就业、就医优惠优待政策,并将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时间折算纳入社会实践学分,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意外保险;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乐民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三)开展扶贫济困救助活动。

   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救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特困人员等救助信息为补充的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建立政府资源、慈善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的共享和匹配机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救助渠道、慈善组织服务项目等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宣传机制。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应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形成扶贫济困工作整体合力。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加大惠民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坚持以项目援助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逐步打造特点鲜明的地区性项目品牌,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慈善救助效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资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直接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为社会做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慈善公信力建设。

  普及弘扬慈善文化。将慈善宣传提升到慈善文化建设的高度,列入每年全省宣传工作要点。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使慈善宣传成为媒体的“热门版块”和“焦点话题”,营造浓厚的慈善舆论氛围。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评比的指标体系之中。开展以“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为基本遵循的慈善城市创建工作,以慈善指标为引领,带动城市的管理、运营和发展,争取到2020年我省有6个至7个城市达到全国星级慈善城市标准。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开展国学课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把慈善文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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