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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51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2015.1.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政策解读——

便函不随便—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的立法尴尬和合理裁量 <韦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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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文:“霸蛮”的便函——兼谈税局“函”的法律效力 <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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