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部分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9-08
贝云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法规公布的扣除标准自2016年9月19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总局通知》)要求,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4年第3号)公布的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总局通知》)要求,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4年第3号)公布的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财政部 总局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附件3)。
四、植物油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五、其他产品(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