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自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 2015.10.12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有效降低税收风险,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印花税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
凡属海南省属、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在海口市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开展印花税自查,对已经签订应税合同但未进行申报纳税或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补缴印花税税款。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将免于处罚,对不按本通告要求进行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印花税纳税自查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