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5〕52号 2015-04-14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下发文件。为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涉及面广,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纳税负担,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的重要性,加强组织,优化流程,细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对外,各单位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统一口径正确解答纳税人的提问。对内,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股权变更链条式管理”相衔接,保证税收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和操作要求。
三、健全内外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做好纳税人、被投资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对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一人式管理”,将其提报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与被投资企业提报的情况相比对,实行动态管理。
四、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
附件下载: xlsx 文件:青地税函〔2015〕52号_附件.xlsx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