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银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
厦国税发[2015]123号 2015-09-30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银税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 “银税互动”工作作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桥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新渠道,助推大众创业的新途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实现税、银、企共赢。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区级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把“银税互动”工作落到实处。在不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的情况下,利用办税服务场所开展“银税互动”项目的宣传服务工作。与各合作银行(详见附件2)共同探索,开拓更多“银税互动”产品,更好地服务企业。若企业采用传统线下开具涉税证明的方式,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开具涉税证明,也可授权委托合作银行到税务部门为其代开。当受托银行经办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区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出具该企业的涉税证明。
各合作银行要将企业的涉税信息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纳税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适当降低原有审批条件,使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及更大的授信额度;要合理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做到快速受理、快速查询、快速审批、快速放款;要充分发掘“银税互动”机制优势,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特点,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开发更多贴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效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切实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要与税务部门共同探索、创新,开拓更多银税互动产品,更好服务企业。
三、遵守自愿及保密原则
“银税互动”以企业自愿选择为前提,有需求的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交有效授权书,允许税务部门及下属机构将其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服务响应方可启动。若没有企业的自愿授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税务部门查、取企业相关涉税信息。
合作各方要明确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项目合作所涉及到的各类数据信息,未经合作对方书面许可同意,不得外泄或擅自用作“银税互动”项目以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安全保密条款对于合作各方及其下属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信息泄露的,造成的后果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
1.税总发[2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2.
厦门市“银税互动”合作银行名单
序号 |
银行名称 |
1 |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6 |
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6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 |
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20 |
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厦门市“银税互动”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银监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