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的通知
榕地税[2015]128号 2015-9-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日,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税总纳便函[2015]159号),并要求持续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把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常态化。对再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尽快补充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的相关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精神,在前阶段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清理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逐一对照自查整改。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对照《通知》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一自查清理。
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附件1),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发动社会监督职能。市局拟向社会通告《关于广泛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社会监督告知书》(附件2),发动广大纳税人向我局举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在自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疑问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统一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职责,斩断地税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附件:1.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2.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1
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一、资产损失
(一)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