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贝云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地税函[2009]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信息公开选项:可予公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打字:刘 娟 校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唐雅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