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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函[2009]27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3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贝云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地税函[2009]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信息公开选项:可予公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打字:刘 娟  校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唐雅杰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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