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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4]7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3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4〕72号                        2014.4.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金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构树叶”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构树叶粉是将构树叶晒干、打粉后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监察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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