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6-1
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情况的函》(辽地税函[2015]127号)的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中《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核定”废止,并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