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和审核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7-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国税发[2015]77号)和《关于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便函[2015]21号)的要求,温州市国税局从2015年8月1日起进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和审核审批试点。为了平稳有序的开展该项工作,结合温州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始时间:2015年8月1日起。
二、试点企业范围:为了保证试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按照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市辖区部分重点外贸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和龙湾区出口型生产企业开展第1批试点工作,第2批试点企业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试点前提:已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的出口企业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实行无纸化申报,未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的出口企业延用原有申报方式。
四、申报要求:
1.试点企业在退税正式申报前应使用免费版易特软件进行网上预审,预审无疑点和预审有疑点的分批申报。
2.预审无疑点或疑点提示只需要提供保函或情况说明的,申报时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上传后,可直接到申报窗口打印受理单,有关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举证材料等留存企业备查。
3.预审存在疑点,且疑点提示内容为除“需要提供保函或情况说明”外其他内容的,试点企业需根据疑点提示内容进行处理,申报时按原规定提供有关纸质凭证、纸质报表和举证材料。
五、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单证办理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doc 文件:温州市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第1批试点外贸企业名单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