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李宏蕾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140号 2015-08-24
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宏蕾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请示》(沈苏地税发〔2015〕7号)收悉。你局反映,李宏蕾通过司法强制转让形式,承受被强制转让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申请代开发票。
但由于被强制执行方无法找到,在代开发票时原产权人不到场,只有房地产承受方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不齐全。根据上述情况,你局请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李宏蕾申请为其代开发票。
经与省局沟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局请示情况中由执法部门裁决,出具有效法律文书,可视为帮助无法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力和义务一方恢复其权力和义务,所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可视为此方开具发票应出具的相关材料,使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能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能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局凭李宏蕾出具的法院判决与《房产拍卖成交合同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可以为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