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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人才[20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5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闽委人才〔2015〕4号                    2015.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委发[2016]5号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人才[2015]5号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敢为天下先的气魄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现就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制定实行如下措施:

    一、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
    实行更加简便高效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建立资格条件制、推荐制、积分制等人才评价机制。分类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急需引进的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法律、跨境电商、互联网经济、旅游策划运营、文化创意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
    简化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从福建省外引进到自贸试验区的高层次人才(平潭引进范围扩大到全岛),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向各片区指定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申报1个月内,由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为引进杰出人才(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等三类(本文稿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指经上述办法确认的三类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落实高层次人才税收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实行的税收政策,确保高层次人才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稿所称“高层次人才”的范围详见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的要求,加快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区内实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加盟、吸收股权投资、发展离岸业务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办法。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原则上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好闽台之间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政策。

    三、确保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供给
    福州、厦门、平潭及各片区所在县(市、区)要按照省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地,从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报批、土地供应、地价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福州要根据需要提供1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1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平潭要根据需要提供2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
    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运营公共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学研商合作平台及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科研设计的综合平台等),运行1年内有5名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驻的,其在区内后续项目所需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支持高层次人才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发展产业。对拥有10名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联盟,其联盟成员在区内投资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依照规定需公开出让的,采取设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定向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依照规定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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