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5-27
贝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范围内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地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也是地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但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票人,是指领取、开具各类税收票证的地税机关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
第六条 地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七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八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地税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用票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且不得一人兼任。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票证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级地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并监督贯彻实施;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解释税收票证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负责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组织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六)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八)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地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按上级授权刻制税收票证业务章戳;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地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内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组织、指导、具体实施本市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本市的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八)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县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县范围内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县的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上级税收票证管理要求做好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用票人正确使用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用票人应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三)正确填开税收票证,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降低票证作废率;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要求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委托代征协议领取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自觉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检查、指导;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有: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