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2012年第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纳税人旧版发票库存较多,容易造成浪费,为此,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延长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限,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票换版工作自2012年10月份开始,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留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外,其他旧版发票全部作废,停止使用。
二、各地务必做好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的衔接工作。要加强新版发票使用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纳税人发票换版信息,避免纳税人过渡屯票。在推行发票换版工作中,各发票发售柜台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发票简并统一工作稳步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