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和“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2项税务审批事项的审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设立的,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
“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由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该事项地税部门不再认定。
全区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次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更不得变相审批,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