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11-2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应档次内从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本条所称立功表现,是指检举他人涉税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