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车船税联网征收的通告
尊敬的车船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我市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提供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现有的车船税委托代征和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车船税的方式将保留至2015年8月31日。
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我市车船税征收将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前征收两种方式。
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或者存在2015年度之前欠税的纳税人,请在2015年9月1日前通过委托代征单位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税款,以免影响办理车辆年检手续。2015年9月1日开始,存在2015年度之前欠税的纳税人只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省、市地税门户网站,或到各地方税务分局索取相关资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