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8号 2011.1.21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如未取得预收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验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