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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6:1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精神,贵州省,
 
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工作要求,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2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3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5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关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对公告修订的原因
(一)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的通知》(黔国税发〔2015〕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宜应提供的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宜应使用的表单。
 
为统一标准、易于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2013年第20号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2013年20号公告” 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原条款规定了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宜应具备的条件,不便于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对原条款进行修改。
 
本条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进行修改。
 
(二)将“2013年20号公告”第三条“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本条款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的通知》(黔国税发〔2015〕14号)中明确的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资料进行修改。原条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目前已不能适应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宜需要,为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
 
(三)将“2013年20号公告”中“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的通知》(黔国税发〔2015〕14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增和修改部分涉税表证单书的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规定进行修改。原《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已不能适应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宜需要,需进行修改。
 
三、新修订条款的执行时间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试行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确保纳税人按本公告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项与总局上述规定的试行时间相统一,所以对修订条款的实施时间规定为“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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