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退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40号 2015-3-2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片区稽查局:
经协商,现将全区地税系统委托全区国税系统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的退库事项明确如下:
一、退库受理范围
全区地税系统委托全区国税系统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如发生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纳税人对已征收入库的地方税费及附加提出的退库申请。
二、退库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由国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提出的退库申请,由原代征地方税费及附加的国税机关受理。
三、退库审核及办理
(一)退库审核
国税机关负责审核纳税人以下退库申请信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原完税情况(包括:征收机关、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缴款日期、缴款金额),申请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
申请退税原因属于误收退税、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引起附征税款及附加退库的由国税机关审核。
如果纳税人的退税原因不属于误收退税,也不属于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引起的附征税款及附加退库的,由发出委托代征的地税机关负责对退税原因进行审核。
(二)退库办理
纳税人的退税申请经审批同意退库,由受理的国税机关具体办理退库手续。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