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3-2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自2015年4月1日起,凡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应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及其客户端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网上申报系统全程开放。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