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启用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仅限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销售商品时开具。
三、取得电子发票的个人,可以在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网站或直接扫描二维码查询电子发票信息。
四、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式样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