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琼财税〔2014〕1942号 2014-11-20
有关社会团体、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我们从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以及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救灾、扶贫等公益事业)等方面,对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审查和认定。以下社会团体、基金会符合有关规定,2014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一、基金会
海南省海南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海南省福利基金会
儋州市传爱教育基金会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
海南省慈善总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2014年度通过上述社会团体、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