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7:3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是指山西省地税系统使用税收票证征收缴库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按使用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方式和电子方式。
  第五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各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稳步开展各项税款电子退库业务,逐步实现各项税款电子调库业务。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的缴库、退库业务,不得混库。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各项税款按照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以各种理由延压、占用和截留税款。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款缴库、退库、调库业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流程。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的管理,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省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基层地税机关,基层地税机关重点监督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开票的纳税人。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条 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使用的税收票证是《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依据开具税收票证,并对照依据逐项核对开具内容,确保项目、金额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手工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手工缴库分为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是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地税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代扣代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超过时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滞纳金,代征代售人应当缴纳违约金。
  纳税人直接缴库的,应在票证所载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时限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缴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超过十万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超过十万元。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税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款缴纳。

  第十五条 电子缴库是指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税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通过银行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分为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首先与地税机关和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协议验证通过后,地税机关可以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单户发送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多户发送批量划缴入库。
  自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可以通过银行或POS机自助设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自动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七条 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失败的,地税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非现金税款,基层地税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账回单后,开具税收票证,办理税款缴库。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