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1-18
贝云提示——依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预征率(%)
|
核定征收率(%)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单位或个人
|
普通楼房
|
2
|
5
|
其他建筑物
|
2
|
5
|
|
电梯房
|
2
|
5
|
|
车库、车位
|
2.5
|
5.5
|
|
店铺
|
2.5
|
5.5
|
|
土地
|
5.5
|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2.5
|
5.5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