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12-29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青岛市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于每季度(自2015年4月申报纳税期开始)终了15日内(指:每年的1、4、7、10月份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具体见适时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