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明确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纳税人多头重复报送报表,我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_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5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0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
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
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报送种类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
(二)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规定执行。
(三)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ds.gov.cn )-电子税务局”中“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
凡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业务。
凡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超过当年度5月31日的,可前往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提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修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