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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9:06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
  一、税务登记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二、纳税申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

  三、发票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

  四、税务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五、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处罚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税稽查函[2000]1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六、税务检查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七、纳税担保类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法律规定与执行标准
  一、税务登记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
  (1)单位(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下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个体(个体工商户,下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可以处20元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1)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1)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1)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1、单位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处50元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个体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处20元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1、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办理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可以按日处5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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