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京政办发[2014]45号 2014.09.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要立足工作实际和新的就业形势,聚焦重点难点,研究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就业创业政策;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可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集中受理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申请,缩短办事周期。(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要积极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开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就业潜力。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职业农民培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培训体系,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鼓励机制。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并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五)继续统筹实施好各类基层服务项目。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不断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服务工作,加强征兵组织机构建设,在本市普通高校中设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征兵工作;征兵任务分配方式以户籍人口为基本依据适当向高校集中,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征兵办、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并从招用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七)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引领不少于2万名大学生在京创业。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团市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八)积极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要落实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便利的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可制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团市委)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资金扶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引导辖区内银行加快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以推动落实科技金融政策为着力点,选择适宜的高校或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金融手段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