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财税[2014]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0:3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4〕15号                            2014-06-04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4 年 7月 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 6元/立方米调整为 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