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06-25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纳税人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2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